站搜网4月25日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并公开2016-2018年期间“十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白皮书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豚游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引发关注
站搜网4月25日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18)》,并公开2016-2018年期间“十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白皮书中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豚游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引发关注。全景视觉诉称,公司受让取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
全景视觉表示,该图片系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的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而蓝海豚游船通过其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蓝海豚游船”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作为配图,已经侵犯其版权,因此诉请蓝海豚游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对此,越秀法院认为,根据全景视觉公司所述及照片显示,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采用正面平视角度,并使用闪光设备使照片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
而基于该目的,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
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虽然全景视觉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故驳回全景视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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