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先后对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和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该院法官将微信“钓鱼”作案分成三类,并提醒使用微信等交友软件的年青人,交友要谨慎,对新结识的网友要保持必要的戒备
1月12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先后对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和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
该院法官将微信“钓鱼”作案分成三类,并提醒使用微信等交友软件的年青人,交友要谨慎,对新结识的网友要保持必要的戒备。
引诱男人见面并敲诈
据法院介绍,90后男子周某和王某,分别是江苏人和河南人。周某与王某来上海后,在短暂的打工过程中结识,两人由于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而臭味相投,并产生了利用微信“钓鱼”,实施敲诈勒索的歹念。
2015年7月19日深夜,周某、王某经事先预谋后,在微信上使用周某注册的女性角色,在住所地附近,使用微信“摇一摇”方式,使得被害人曹先生加入了周某的好友微信圈,并开始了相互聊天,而周某以女性特有的暖昧口吻,深深吸引住了曹先生,周某、王某见火候到了,于是以邀请见面为名将被害人曹先生骗至浦东新区新场镇南山寺附近。
当然,曹先生没能等来靓女,而是周某与王某。周某当场放出狠话:“你勾引我女朋友,你看怎么办?”两人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从曹先生处敲诈得款5000元。
两天后,周某、王某被接警后的民警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曹先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骗取信任拿到对方暂住处钥匙
在另一起案件中,从甘肃来沪的20岁男青年王某某,同样扮演女性角色,利用微信“钓鱼”方式伺机实施入室盗窃。
2015年7月间,王某某在微信中虚构女性“王梦瑶”的身份,之后就用微信的搜索功能找到了在附近男子刘先生,并成为好友。经相互聊天,刘先生对“王梦瑶”很有好感,在取得刘先生的信任后,王某某以“王梦瑶”弟弟的身份出面向刘先生借生活费、找工作需报名费等为由,先后骗得钱款共1000余元。
8月初某日,王某某在以“王梦瑶”的身份与刘先生聊天时,刘说自己要回外地老家,“王梦瑶”可以住到他的暂住处。“王梦瑶”以本人现在在外地马上回沪,可叫弟弟来拿钥匙为由,骗得刘先生暂住处的钥匙。之后,趁刘先生去外地之际,王某某至其位于浦东航头镇的暂住处,用骗得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刘先生的榨汁机一台、鱼油软胶囊一瓶等物,以及石英手表一块、皮质钱包一只,共计价值270元,以及银行卡若干等物后逃逸。
8月23日,被害人刘先生等人抓住王某某,并将其扭获送当地公安机关。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窃的涉案财物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钓鱼”三类案件
近年来,利用微信“钓鱼”作案的事件不断增多。浦东法院法官将这类案件分为三类:一是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帐号安全设置漏洞或者通过发送虚假网页链接盗取微信帐号,假冒腾讯等官网发送中奖信息,引诱受害人访问虚假中奖网址链接,进而骗取钱财;二是通过盗取微信帐号,获取受害人微信通讯录冒充亲戚朋友要求对方汇款;三是微信因具有“查看附近的人”功能,可实现对附近微信用户的“定位”,不法分子利用此功能搭讪附近陌生人,通过网络聊天骗取信任,邀请受害人见面后,伺机实施诈骗、抢劫、敲诈、盗窃等犯罪活动。
法官表示,当今,微信作为一种新型聊天工具,它的便利互动性受到人们青睐,但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使用微信等交友软件的年青人,交友要谨慎,对新结识的网友要保持必要的戒备,不要轻信,要时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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