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伟德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堂吉伟德
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私家车跑专车业务,尽管在强大的需求面前,获得了足够的民意支撑,也让既有的运营体系的不足,得到了充分的暴露。不过,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法律没有得到修改和放行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查处和治理并无不妥,对于规范既有的运营秩序、保障公众安全也极有裨益。不过,立案查处后将其情况通报单位和所属街道,却有可能伤及隐私权,并涉嫌责任连坐,额外增加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通报的本意是为了什么,这是一个很值得考究的问题。是让单位或者街道进行辅助性教育,或者常态化管理,抑或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震慑的作用?不过,依据现有的法律而言,即便是通报给单位或者所属街道,其除了“知道了”之外,恐怕也难以发挥更为实质性作用。
长期以来的计划管控模式下,单位化管理成为一种鲜明的特征。单位或者组织对私权介入过多,范围很广。如果在单位对个人拥有绝对掌控权的过去,通报单位或街道无疑是枚重磅炸弹。不过,当个体摆脱了对单位的绝对人身依附,而具有更多自由权的当下,通报的效果就会打折,并有倒退的嫌疑。个人跑私家车涉嫌非法运营,按照法律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可,跟单位有什么关系?法无授权不可为,若是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对通报的行为给予支持,那么这样做就可能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同时也是对计划管理模式的依赖。
比如几年前,西安市文明办通过媒体表示,西安将对“行人闯红灯、翻栏杆、乱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开展整治活动。整治活动要求对不听劝阻、不接受教育处罚甚至暴力抗法者,坚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对“单位人”闯红灯的,采取“单位连坐制”,一律通报所在单位。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行人是一个主体,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单位是另一个主体,职工违法与其没有绝对的联系。反之,将情况通报给单位,却会以名义上的正当理由,掩盖其手段的非合理性。
每个人首先是社会人,然后才是单位人,其社会行为扩大至单位,不符合最基本的权利保护与尊重的原则。把法律的问题道德化,把个人的问题公家化,也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单位人私车专车违法,若不是单位之事,又何必搞通报式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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