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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两年三个月 女店主卖手机赠黄片

业界动态 2015-04-21 17:48:04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身为通讯店负责人,竟然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入含有盗版影视作品及淫秽视频的电脑硬盘,为他人复制到手机内存卡以牟利,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配图缴获赃款7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琴,女,31岁

身为通讯店负责人,竟然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入含有盗版影视作品及淫秽视频的电脑硬盘,为他人复制到手机内存卡以牟利,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配图

缴获赃款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琴,女,31岁。2014年5月中旬,李某琴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入含有盗版影视作品及淫秽视频的电脑硬盘,并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三角镇某某通讯店内,将上述影视作品及淫秽视频复制到客户手机的内存卡内以牟利。

同年9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通讯店内将被告人李某琴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其作案用的电脑主机1台(内有上述硬盘)、电影下载目录26本、赃款人民币7元、手机内存SD卡两张(已返还证人)等物品一批。经中山市版权局鉴定,上述电脑主机内存储的电影、电视连续剧数量达11200部,均可以认定为未经授权非法复制;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上述电脑主机内存储了2481个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均属于淫秽物品。

犯了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琴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其又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又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琴在判决宣告以前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缴获的赃款七元,依法予以没收。

[揭秘]

店主的“生存之道”

法官: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不值

据一名不愿具名的治安员介绍,近年来大量的通讯店不断地出现。这些通讯店大多规模不大,一方面会出售一些手机等配件,另外一方面提供话费代充等服务。但由于竞争压力大,生意不好做,一些店主便开始“转型”。

“转卖电影和淫秽视频是其中比较常见的”,该治安员表示,一般店主会花很少的钱,到网上购买淫秽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之后再将网上的视频下载复制到自己的电脑里,之后用于转卖牟利,“这种生意没什么成本,也好赚”。该治安员称,视频的购买者大多为单身的外来务工人员,“生理上的需求,加上买视频很廉价,速度也快,所以视频销售会有很大的市场”。

同时,该治安员还称,很多店主在兜售电影或者淫秽视频时,并不认为是触犯了法律,一旦被查,才可能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廖辉龙说,广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遵纪守法,切勿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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