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快播之后,“盗版界”再遭重创,人人影视和射手网昨天先后宣布关闭网站,一个发公告说正在清理内容,一个说“需要射手网的时代已经走开了”。这两个网站都是备受年轻人追捧的“字幕组”发展起来的网站
继快播之后,“盗版界”再遭重创,人人影视和射手网昨天先后宣布关闭网站,一个发公告说正在清理内容,一个说“需要射手网的时代已经走开了”。这两个网站都是备受年轻人追捧的“字幕组”发展起来的网站。
“射手”已关,字幕组仍可“转型”
如果射手网因为行走在灰色地带而无法持续,则希望这些网络义务翻译者的热情不要因此而随之湮灭,若有更主流的视频网站能够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把这些“义务劳动者”组织起来,则更好。
在人人影视和射手网中,人人影视的关闭还比较好理解,这家影视资源站汇集了大量网民上传的无版权影视作品,在版权管理比较宽松的时期,它还可以借助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但一旦监管收紧,则必然面临巨大压力。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只要它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就可以免予承担侵权责任。长期以来,“避风港原则”是众多资源分享网站用来免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最重要挡箭牌,这次人人影视暂时关站,并发公告称“网站正在清理内容”,其言下之意就是等清理完涉嫌侵权内容后,还有可能重新上线。
与人人影视的暂时关闭相比,射手网的“走开”倒令人颇为难以理解。因为在版权管理较为宽松的中国互联网上,长期以来,大量的盗版影视内容广泛存在,影视本身的盗版还没有得到严格治理,对于电影字幕翻译的版权问题更属细枝末节,如果真的是因为盗版原因而导致既不提供下载,又不提供种子的射手网被迫关闭,让蛮多网友还是难理解。
影视字幕是否受版权保护?目前还未发现既有司法判例可供参考,但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影视中的剧本和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是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的,因此如果作者介意自己剧本中的对白被翻译到中国,他应该能够找到维权的法律依据。
但要认识到,国外不追究,不代表不违法。一般而言,字幕组翻译字幕相当于对原作品进行了演绎,这样是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翻译权的。当然,射手网曾经也为我们贡献了一些“精神食粮”。在射手网背后,确确实实的有大批用户,他们基本上都是年轻网民,有的是对异国文化抱有热情,有的则是热衷于在互联网上奉献自己的翻译,他们无偿地把国外影视剧的对白在第一时间翻译成中文,上传到网上,在客观上丰富了中文文化内容,促进了中西方之间的沟通与了解。
如果射手网因为行走在灰色地带而无法持续,则希望这些网络义务翻译者的热情不要因此而随之湮灭,若有更主流的视频网站能够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把这些“义务劳动者”组织起来,为中外文化交流增加些正能量,那就再好不过了。 □信海光(互联网人士)
字幕组“洗白”,取决于版权网络保护
字幕组未来能否合法地存在于网络空间,并继续接受千万观众的礼赞,这还取决于版权网络保护的下一步发展。谁说神奇的互联网就不能在制片方与字幕组之间催生出一种共赢的分享模式呢!
就在上月底,人人影视字幕站官方微博曾表示,受版权压力,将在11月底彻底清除所有无版权资源下载链接。字幕组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群游走于网络法律边界的人,版权问题也一直是悬挂在字幕组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把剑,终有落下的一天。尊重版权,尊重法律,这样的改变越早越好。
然而,相比起字幕组及其网站的“侵权”,这些互联网文化交流上的“英雄组织”也因其突破文化屏蔽和免费分享精神而为千万人所称道。字幕组确实“侵权”了,但它又有别于传统的网下“侵权”。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众多被侵权人并未因字幕组的“改编(添加字幕)”和免费分享,而遭受了实质的财产损失。相反,一些热门剧反因字幕组的存在而广为人知,制片方与主演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和财产性利益。一些版权方甚至默认字幕组为其开拓市场。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些海外热门剧的制片方,并不是不知道字幕组的存在,他们可以很方便地将字幕组告上法庭,并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这样的个案并不多。这一基础事实提醒管理部门,对被害方(知识产权方)常常宽容甚至乐见的“网络侵权”,有必要进行认真研判,以找到适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管理办法。
字幕组游走在法律边缘十余年,并赢得了千万量级的粉丝。它的背后是庞大的中国观众群对海外优秀影视作品的“饥渴”。
不过,根据2009年4月出台的《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注意,是“一律”!这种文化管理上的政策,显然先于字幕组的“侵权”问题。
字幕组未来能否合法地存在于网络空间,并继续接受千万观众的礼赞,这还取决于版权网络保护的下一步发展。谁说神奇的互联网就不能在制片方与字幕组之间催生出一种共赢的分享模式呢! □王刚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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