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导致老板误解并被辞退,满腹委屈的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因在微信朋友圈诉苦,导致老板误解并被辞退,满腹委屈的李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海淀法院昨日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补偿金等2万余元。
女子被辞退 起诉公司
东方美公司诉称,李女士去年6月5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李女士辩称,去年6月4日,她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示当时心情的文字,被东方美公司唐总误解为因工作原因而发,并用“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的评论表明辞退之意,后唐总又通过短信再次确认辞退一事,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
对此,东方美公司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的是个人意见,并非是公司行为,该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
老总代表公司 判赔1.4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工作,这一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亦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进一步印证了唐总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故东方美公司应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李女士在唐总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解释,而唐总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并要求她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同时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作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法官提醒
电子证据取证须及时
针对这起首例以微信作为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法官提醒称,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出现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广大劳动者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办公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此外,作为电子证据,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晨报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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