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某公司网络管理员林某因与领导不和愤而辞职,随后他登录邮箱,对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邮箱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2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晨报讯(记者 颜斐)某公司网络管理员林某因与领导不和愤而辞职,随后他登录邮箱,对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邮箱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2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12月,林某从一家黄金集团公司辞职,当晚11点至次日,他在其通州区暂住地内使用个人电脑进入该公司网页,先后两次登录在任职期间创设的具有管理员权限的邮箱,对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邮箱、内部邮件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造成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去年7月5日,林某被抓获。法院认为,林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造成企业电子邮箱不能正常使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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