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18)京0105民初3226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18)京0105民初3226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称,金明后公司撰写了52篇贬损我公司商誉的文章,并发表在该网站上,文章包含大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诋毁我公司声誉的内容。金明后公司作为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主体,其捏造、散布涉案文章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二公司的商誉和“腾讯”的品牌价值,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审判书,这些文章主要涉及“腾讯采取排他竞争、逼迫用户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中二选一”、“指控腾讯模仿、抄袭、"腾讯游戏危害青少年"等内容。
被告辩称,首先,我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营的业务并不相同或相近,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涉案文章均系我公司后台系统从其他新闻平台网站自动转载所得,不具有针对性。同时,部分文章内容属于腾讯产品的使用者对产品服务使用的感受或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属于消费者的言论自由,并非虚假信息。
法院裁判结果中显示,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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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32269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扬,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5号楼14层1418。
法定代表人:高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后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袁燕翔,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宇、张辰扬,金明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汪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明后公司在其域名为orz520.com的“千寻生活”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金明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93.9万元以及合理支出6.1万元。事实和理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为亿级海量用户提供稳定优质的各类互联网服务,在用户中享有良好的声誉。金明后公司是域名为orz520.com的“千寻生活”网站的运营主体,该网站是一家综合类信息服务网站。金明后公司撰写了52篇贬损我公司商誉的文章(详见附表),并发表在该网站上,文章包含大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诋毁我公司声誉的内容。金明后公司作为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主体,其捏造、散布涉案文章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二公司的商誉和“腾讯”的品牌价值,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我二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金明后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营的业务并不相同或相近,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次,涉案文章均系我公司后台系统从其他新闻平台网站自动转载所得,不具有针对性。同时,部分文章内容属于腾讯产品的使用者对产品服务使用的感受或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属于消费者的言论自由,并非虚假信息。再次,涉案文章的访问量很低,不足以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其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最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明显过高且无证据支持。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是计算机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及互联网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其业务范围涉及计算机、互联网多个领域。腾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是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金明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域名为orz520.com的“千寻生活”网站由其经营。金明后公司自述其网站的经营模式系提供聚合信息平台从而吸引流量实现页面广告的销售。
上述“千寻生活”网发布有涉案52篇文章。其中,主要内容涉及腾讯采取排他竞争、逼迫用户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中二选一的文章有26篇(见附表序号6-25、27、28、34、35、51、52),文章内容包括“你以为腾讯就找了沃尔玛合作挤压支付宝?”“腾讯喜欢搞所谓的二选一,犹如当年的3Q大战”“当年的‘3Q’大战历历在目,这种绑架用户的举动是最伤用户的心的”“看到沃尔玛禁用支付宝支付,我们或许马上会想到马云及阿里、马某及腾讯的心胸与格局!”“微信开始‘排他’竞争,部分沃尔玛超市暂停使用支付宝”“为线下支付焦虑的马某,转身就让沃尔玛弃支付宝只用微信支付”“而今腾讯用蝇头小利为这‘二选一’的行为贴上冠冕堂皇的标签,推行停用支付宝的霸王条款,其野心昭然若揭”“腾讯阵营的沃尔玛、步步高积极拥抱微信支付、排斥支付宝,难免被解读为腾讯在暗中施加影响力”“微信支付和沃尔玛走得近,美国那套东西,现学现卖挺快,特朗普的保护主义马上有了腾讯版本”“在阿里和腾讯拼杀激烈的支付市场上,出现这种排他式竞争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自打腾讯进军移动支付领域,腾讯系商超就开始阶段性的开始了排他式竞争”“另外,步步高给出的回应也是因为合作方式太强势才禁止了支付宝的使用。那这也说明步步高是被逼无奈?虽然腾讯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来抢占到更多的使用场景支付,但是不得不说,这已经牺牲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种‘二选一’是否会影响到消费真的心态,也是腾讯方面需要考虑的事情”“腾讯又开始排他行动,无疑是面对微信支付目前的困境太过心急了”等。主要内容涉及指控腾讯模仿、抄袭的文章有12篇(见附表序号6、26、29、32、36、38-40、42、45、49、50),内容包括“模仿和抄袭是腾讯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腾讯也有啃不下的硬骨头:那些年腾讯抄袭都没干过的对手”“腾讯则是靠‘抄袭’抄出了个世界五百强”“有那么多的公司被腾讯抄袭的……直接家破人亡,管你是不是这个idea的原创,你就是左不过腾讯的抄袭品!”“其实大家关于马某的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游戏,二是抄袭”“第二个主要骂的是抄袭,说互联网上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出来,腾讯直接抄袭,由于有着流量,有着海量用户,所以一旦被腾讯盯了,基本上宣告被抄的一方就要死了,除非大企业像阿里这种不怕腾讯抄”“腾讯宣战抖音,称肯定超过抖音,网友:就没有腾讯抄袭不成功的”“绝地求生开发商蓝洞状告网易抄袭,关于抄袭,不知道腾讯怎么看”“从每年的腾讯公司研发的软件就可以看出,而通过大量‘模仿借鉴’的方式抄袭出了大量的软件,抢占了原创公司软件的市场”“那时,‘抄袭者’是腾讯的代名词,无论是哪个公司的产品,似乎都能在腾讯身上找到类似的影子”“要说起腾讯的看家本领,网友们肯定都会说是山寨了,无论是王者荣耀还是QQ飞车,甚至当年发家致富的qq,无一不是‘借鉴’他人的成果”“本来腾讯的抄袭已经是家常便饭了”“可是不抄就不是腾讯了啊”“纵观腾讯曾经的抄袭路,并没有被市场打压,反而越抄越火,越抄赚的越多”“即便是对手最先创新出来的东西,腾讯观察其略有小成之后,便开始加紧复制,利用渠道的优势迅速打压对手,并挤掉对手从中谋利”等。主要内容涉及腾讯抹黑网易游戏、打压竞品游戏的文章有6篇(见附表序号1-5、46),内容包括“网易被黑,腾讯的CF荒岛特训是幕后黑手”“但是腾讯现在明显就是游戏不好好做却想要动歪脑筋耍阴招了,你们这些人到底累不累?!有时间雇水军,怎么不好好优化下游戏呢?!”“腾讯买大量水军抹黑荒野,还真当玩家眼睛不好使了?”“CF荒岛特训下手真黑,非常符合腾讯的做派”“CF荒岛特训太烂,腾讯这样雇水军有意思吗”“CF荒岛特训水军开拔,荒野行动无辜遭劫,难道不是腾讯做的?”“腾讯有可能要借这次起诉来打压网易”等。主要内容涉及腾讯游戏危害青少年的文章有8篇(见附表序号6、29、31、37、38、43、44、47),内容包括“马某的游戏没有道德观,就知道祸害小学生,同时只要充钱就能变得更强,谁充钱更多,谁就最厉害”“腾讯游戏目前的防沉迷系统,非但没有穷尽身份识别以甄别未成年人,一些防沉迷举措往往被人用一张假身份证就可轻松绕过”“只要腾讯游戏还在以利润为最终导向,就不会舍弃几乎占据玩家总数半壁江山的未成年玩家”“马某成为全球首富,腾讯游戏却毁了中国下一代,你怎么看”“大部分都是一些未成年人用着家里的钱充值,来提高所谓的游戏体验,不仅仅是在充钱方面,一些未成年人花费在游戏的时间往往比花在学习的时间还要长”“腾讯的收入快速增长严重依赖青少年,这对青少年的成长极为不利”“网友这样说了让王者荣耀进入国际,让外国小孩天天沉迷以王者荣耀吧!”“王者荣耀所引爆的社会问题也是极其之大,很多社会人士将王者荣耀比作农药、甚至鸦片,认为其正在荼毒中国的青少年,威胁了整个社会的健康生态”“如果腾讯不能及时意识到这些问题,王者荣耀与毒品和邪教,有何区别?腾讯与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又有何区别?”等。主要内容涉及腾讯公司涉黄的文章1篇(见附表序号33),内容包括“快手被封、抖音整顿,为何腾讯视频屡次涉黄却相安无事”。主要内容涉及腾讯收取手机厂商保护费的文章2篇(见附表序号30、48),内容包括“腾讯最近可以说引起了众怒,被爆料收取保护费”“oppo、vivo是最早和腾讯交保护费的厂家”“用软件去控制硬件,腾讯,破坏了互联网分工合作的潜规则”等。主要内容涉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的文章有5篇(见附表序号8、31、40、41、51),内容包括“网友三:麻花藤这种无节操的永远比不上马云大气”“调查发现,腾讯之所以为这两次活动提供舞台,很可能因为这两次活动都由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而马某则是这个基金会的理事。至今,腾讯和马某都没有解释过,在这两次活动中,他们究竟承担过什么角色。以慈善之名,误导公众,伤害特殊人群,在部分人看来或许是小事,却指向马某在公共责任和慈善素养上的不足”“看到马云的伟大,再看看另一互联网大咖马某在干什么,难道又看上哪家的游戏,准备‘借鉴’过来吗?”等。上述文章标题下显示的时间跨度自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17日。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28日,腾讯计算机公司对上述文章内容进行了公证。涉案“千寻生活”网中发布的上述文章均未显示转载渠道或来源,也未显示作者署名。
金明后公司主张涉案52篇文章均转载自今日头条、搜狐、虎嗅、和讯等网站,上述网站中确有涉案文章,文章标题下显示的时间均略早于“千寻生活”网中涉案文章标题下显示的时间,也均未显示有作者署名。金明后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上述网站的浏览情况进行了公证。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认为“千寻生活”网涉案文章均未显示转载来源,相关用户难以通过浏览文章知悉该文章系转载自其他网站,故对涉案文章系转载一事不予认可。金明后公司为证明涉案文章不具有针对性,还对其网站中发布的对腾讯公司具有正面评价的文章进行了公证。
金明后公司认为在涉案52篇文章中标题分别为《腾讯买大量水军抹黑荒野,还真当玩家眼睛不好使了?》《腾讯联手沃尔玛“二选一”停用支付宝,网友却一边倒地支持支付宝?》的两篇文章属于用户评论,系用户关于自身感受的表达。《腾讯买大量水军抹黑荒野,还真当玩家眼睛不好使了?》一文引用了部分网友发表的言论,包括“waahhaha_307:CF穿越火线手游手游很耐玩,百玩不厌”“warrenwxl:CF穿越火线手游就是这么好玩”“文锦i:考验人的大脑的反应能力很不错的游戏”“zfbwangping_483989:很有意思的游戏,和电脑吃鸡很像”等表述,但文章内容称“为了推出自家游戏,腾讯买了一大推水军发文抹黑《荒野行动》,并在文章评论下极力推荐自己的游戏。这么明显的水军,莫非腾讯以为玩家眼睛不好使?还是脑子有问题?”“而腾讯这样大幅度贬低荒野来捧高自己,让人不得不怀疑腾讯的游戏水平”。在《腾讯联手沃尔玛“二选一”停用支付宝,网友却一边倒地支持支付宝?》一文中,全文并未出现引用具体网友言论的表述,但文章内容包括“大多数网友不是为了表达对支付宝的支持,而是对于腾讯逼迫用户‘二选一’这一行为的不满”“‘模仿和抄袭’是腾讯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腾讯喜欢搞所谓的二选一,犹如当年的3Q大战”“腾讯的游戏害苦了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等。
诉讼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就涉案52篇文章中的7篇文章申请了行为保全,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裁定金明后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千寻生活”网中立即删除涉案7篇文章。2018年5月10日、5月28日,腾讯计算机公司又在“千寻生活”网中发现了除上述7篇文章以外的其他涉案文章,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该文章的浏览情况进行了公证。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交了其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第十九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第十七届中国专利金奖、2012年荣获最具创新力的中国公司等荣誉的证据,以及推出“腾讯游戏成长守护平台”的新闻报道以证明其公司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金明后公司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害,导致了腾讯股价的大幅波动。2018年3月23日,腾讯股票价格在香港交易所呈现大幅度的下跌,在其后一个半月的时间里总体呈现下跌趋势。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进行了公证。
另,腾讯计算机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1万元。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ICP备案信息、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系互联网领域综合服务提供商,其经营范围涉及计算机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互联网经营服务等。金明后公司经营的“千寻生活”网系提供资讯聚合的平台,其通过提供资讯聚合服务吸引用户流量和注意力,从而获得广告交易机会。上述原被告均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司,两者的经营模式均系通过提供的服务内容吸引用户注意力,获取更多流量,从而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和商业交易机会,因此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金明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本院对金明后公司辩称其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意见不予支持。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法律和商业道德。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竞争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原则的角度界定该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决定是否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该法。因此,只要一种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和调整。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即使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金明后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影响本院在本案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明后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进行评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依据该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属于商业诋毁行为。虽未编造,但传播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也同样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本案中,金明后公司在其经营的“千寻生活网”中发布了52篇涉案文章。虽然金明后公司主张该文章不是其撰写,仅是转载自其他网站,但金明后公司网站上并未显示有该文章是转载自其他网站的相关信息,且仅凭其他网站上有涉案文章以及文章标题下显示的时间略早于金明后公司网站中涉案文章标题下显示的时间,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是转载自其他网站,在金明后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发布在其网站上,即可以认定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并发布。涉案52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涉及腾讯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他竞争,逼迫用户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之间二选一;腾讯在其软件研发中存在大量抄袭,并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压市场竞争主体;腾讯为争夺市场竞争力雇用大量水军抹黑网易旗下游戏;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对手机厂商收取保护费;腾讯经营的多款游戏以利益为导向,危害青少年成长;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抄袭、缺乏公共责任和慈善素养的指控。上述内容存在大量的负面评价和指责,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文章后极易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形成负面印象,认为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对手、毒害青少年成长、缺乏社会责任感、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消极性和否定性。金明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文章所描述的情况具有事实依据,故本院认定上述文章所述内容属于金明后公司编造的虚假信息。金明后公司在不具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编造并传播足以诋毁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文章不是金明后公司撰写,其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存在大量虚假信息的涉案文章,严重损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的商业诋毁行为。综上,金明后公司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直接损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主观过错明显,应当为此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金明后公司的违法获利数额及其因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数额,且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在具体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虑到如下因素:1.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其进行商业诋毁,容易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2.涉案文章数量较多,文章内容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用户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之间二选一、软件研发中大量抄袭、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压市场竞争主体、为争夺市场竞争力雇用大量水军抹黑其他经营者、强行对手机厂商收取保护费、危害青少年成长、法定代表人缺乏公共责任和慈善素养等等,涵盖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营中的诸多方面,体现为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全方位的诋毁,危害较大。3.在涉案文章存续期间,腾讯股价受到了较大不利影响,在一定期限内出现总体下跌趋势。尽管股价涨跌会受众多因素影响,与经营者的商誉是否受到诋毁不具有唯一因果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营者的负面信息、否定性评价等会对其股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金明后公司主观恶意明显。金明后公司捏造大量虚伪事实,依靠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全方位诋毁,吸引网民注意力,从而赚取更多用户流量,以便于其招揽广告客户,赚取利润,其将自己的经营建立在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的基础之上,严重违背市场竞争中的商业道德。5.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金明后公司编造并传播大量虚假信息,涉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诸多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策划性、组织性。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曾就其中的7篇文章发出诉中禁令,虽然金明后公司删除了该7篇文章,但其网站中同时还存在大量其他涉案文章,金明后公司并未认识到其错误并及时删除其他涉案文章,仍然任由其他涉案文章在互联网上传播,可见其过错明显,侵权情节较为恶劣。鉴于金明后公司的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给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本院对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要求金明后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与经济损失一并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域名为orz520.com的“千寻生活”网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6 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审 判 员 胡晓霞
人 民 陪 审 员 陈俊燕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一可
书 记 员 杨品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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