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央行人士警示: 小微企业可能落入电商平台金融陷阱) “最近一些调研发现,电商平台有不断拉长应付账款周期加剧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11月17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举办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 上表示,大技术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时相对客户的强势地位,有可能扭曲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原标题:央行人士警示: 小微企业可能落入电商平台金融陷阱)
“最近一些调研发现,电商平台有不断拉长应付账款周期加剧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11月17日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举办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 上表示,大技术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时相对客户的强势地位,有可能扭曲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随着全球金融科技的发展,大技术公司在向金融领域渗透时,可以凭借自己的客户资源、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形成规模效应和较强的市场支配能力,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但在大技术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平衡好创新和风险防范问题。
他举例指出,电商平台为自己的金融业务创造需求,有可能通过收费项目增加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非正常的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极端的情况之下,小微企业可能落入电商平台的金融陷阱。”
除此之外,大技术公司利用技术创新优势,比如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的算法收集分析非财务性数据,固然可以提高风险评估以及信贷供给和定价的效率,提升用户体验。但是也可能由于计算模型和经营模式的相似性产生同质化的竞争,还可能带来顺周期的问题。
今年年初,Facebook发生史上最大数据外泄事件引起全球关注,这显示了大技术公司过度采集客户数据,有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的问题。
他认为,一些技术公司利用技术优势抢占市场,将用户数据在不同产品条线混用,加大了隐私保护的难度。这种现象国内并非没有出现过,2016-2017年中国现金贷高速增长期间,出现了借款人信息买卖的情况。另外对于部分互联网企业将客户个人信息(比如性别、地域、职业等)用于信用评估,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放贷,也可能出现会涉及到对某些群体的歧视。
在监管方面,大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一方面与其在平台、技术、客户和数据方面的优势有关,另外也因为受到的监管比较宽松有关――比如在在支付、资产管理等领域,大技术公司能因为监管标准的不统一而享有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徐忠认为,为了避免风险从小到不值得关注演变到大而不能忽视,对大技术公司金融业务监管应实时介入。
在演讲中,他特别关注了大技术公司在发展金融科技时对金融稳定性的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一方面,金融科技提高在对客户的便利性、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对现有的金融机构运行造成压力,会影响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比如依靠关系型的融资的传统中小银行,抢夺其客户,使这些金融机构面临风险,从而增加金融稳定的风险。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凭借网络效应优势,可能造成市场高度集中,如果运营失败或者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更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同时,如果金融机构高度依赖云计算等第三方数据服务,也会增加外部性的风险。“在云服务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受到了网络攻击,也可能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对于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徐忠认为至少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科技创新是重要的,但是科技创新代表不了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监管方面的制度。
二是要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在当前金融科技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之下,金融监管需要考虑如何既促进创新又防范风险。
三是在金融科技公司越来越多使用大数据的时候,处理好数据使用的效率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四是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风险的形式发展变化,监管与时俱进。(张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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