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下称《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得到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下称《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得到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期上海商报《数字商情》联合网络媒体和专业人士发起投票,盘点《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亮点。
“实名制”来袭
决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这意味着,在使用微博、博客、BBS等提供信息发布的互联网服务时,用户必须实名注册。
立法治垃圾短信
决定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对于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信息保护
决定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护个人隐私
决定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越来越多的网民发现:自己中意哪个品牌、喜欢去哪些地方旅行、坐火车还是飞机……这些关乎个人隐私的信息,好像不少商家都知道。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是网络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一旦被对方掌握,会给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划定网络“合法边界”
近2.5亿微博用户、每天10亿条微博更新……这只是互联网开放性的一个小例子。在网络平台上,人人可观可言,世界触手可及。越是开放,就越需要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划定网络言行的边界。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正是进一步划定网络“合法边界”之举。
收集个人信息必须正当合法
决定内容: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决定”对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有较大幅度的加强。
加强信息发布监管
决定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履职网站应予以配合
决定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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