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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自媒体转载过错认定:含改标题误导

电子商务 2014-10-09 17:34:28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宁静)9日,最高法举行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司解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的制定背景时表示,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推动了信息化进程,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央广网北京10月9日消息(记者宁静)9日,最高法举行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司解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的制定背景时表示,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推动了信息化进程,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规定》共1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运营商需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

《规定》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针对起诉难的问题,《规定》在两个方面明确: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七因素综合认定运营商是否“知道”侵权

《规定》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认定是否“知道”,应综合七方面的因素,慎重认定。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不利于互联网发展;如果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义务,放纵甚至主动侵权。

明确自媒体转载过错认定:包括改标题误导公众

《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根据规定,“对所转载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成为转载行为过错及其程度认定的因素之一。

最高法明确转载信息的过错及程度应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明确个人信息范围: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得“人肉”曝光

《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除规定情形外,“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明确非法删帖、网络水军将被追责

《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第14条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最高可获50万赔偿

《规定》还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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