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发微信表达心情,却被老板误解为对工作不满,从而被辞退,记者昨日获悉,遭单位辞退的李女士应获得单位经济赔偿金等2万余元。据了解,该案为北京首例以微信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发微信表达心情,却被老板误解为对工作不满,从而被辞退,记者昨日获悉,遭单位辞退的李女士应获得单位经济赔偿金等2万余元。据了解,该案为北京首例以微信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
李女士在北京市东方美时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美公司)做库管。她称,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烦闷,在微信朋友圈发了篇表达当时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总误解为因工作而发,并将其辞退。李女士提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等。
劳动仲裁作出其公司需赔偿2万余元的裁决后,东方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海淀法院,称李女士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离职并于6月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认为,由于东方美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误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的文字,并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这即为东方美公司辞退其的意思表示。后来,唐女士在2013年6月6日将其辞退,再次确认了是因其发微信被辞。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并承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案中,东方美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女士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该项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女士在随后的评论中,也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这进一步印证了唐女士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给予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故东方美公司应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李女士在唐女士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作出解释,而唐女士于6月6日通过短信方式明确回应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同时,双方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作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最终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法官提醒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兴起,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该案即为首例认定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案例。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办公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自己的言论。此外,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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