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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反思与建议

互联网 2014-05-14 15:43:41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杨科本报记者 冀欣 采访整理十年的沉淀与酝酿,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已不满足仅局限于将零售行业互联网化,而是开始将焦点聚集银行核心业务,催生出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但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显然都对这样的扩张势头缺乏足够重视和有效预判,导致目前这一行业的发展监管缺位,缺乏合理的市场规范

对中国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反思与建议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杨科

本报记者 冀欣 采访整理

十年的沉淀与酝酿,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已不满足仅局限于将零售行业互联网化,而是开始将焦点聚集银行核心业务,催生出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

但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显然都对这样的扩张势头缺乏足够重视和有效预判,导致目前这一行业的发展监管缺位,缺乏合理的市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杨科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中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亟须引起监管部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银联的反思,且应在顶层设计等方面做出调整。

互联网金融浪潮背后的四大反思

第一,监管部门需要反思。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金融创新,但本质是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会面临流动性、信用、技术和操作等风险,而且金融的核心就是管理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开始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近些年,中国监管层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一些监管政策,可以看出监管在该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并有所进步。然而,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监管层缺乏有效预判和监管,始终给人“慢半拍”的感觉,造成监管滞后,且缺乏有效的监管合作机制,造成中国当今一些P2P企业和互联网创新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突破经营范围,以理财的名义开展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代售基金、保险,发放高利贷,开展撮合P2P贷款等业务,严重影响了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对商业银行的规范经营构成威胁与冲击。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自2011年5月央行颁发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0家支付机构获牌。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非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准入、经营进行规范,存在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等不足,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不到位。近日,银监会与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提出系列明确要求,完善了此前监管中的一些空白点。但在如限额、认证、赔付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实际上操作中,还是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商议,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文件的实际效果。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央行主要负责宏观调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但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牵头人”使得这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不高,在一些金融跨界业务的监管上出现灰色地带,“一行三会”协调缺失的问题逐渐凸显。据了解,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作为肩负金融稳定重责的人民银行,有望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到底由央行统一牵头来做,还是“一行三会”根据分业监管原则各自制定法规,这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

第二,商业银行需要反思。

互联网金融应首先明确银行网络金融业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金融产品的区别。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金融是对银行网络金融的服务与补充,而不应是全面开展金融业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对所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信贷、支付与清算业务造成了冲击,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和服务优化,银行客户被互联网金融企业夺走的趋势也会逐渐显露出来。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冲击和挑战的同时,也蕴藏着机遇。在这场竞争中,商业银行更应该反思。

银行最缺乏的不是新技术,而是理念革新。商业银行早在十几年前就有网上银行,有转账、支付、缴费等多种功能。特别是近几年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客服等多功能服务平台日渐完善,使银行的网络金融非常现代化。但银行习惯了几十年来封闭、独享的市场,面对互联网时代平等、开放、分享的理念,缺乏创新。最关键的是商业银行的网络金融不能互相联通、跨行使用,形成业务上的壁垒。

第三方支付机构看到这个市场机遇,纷纷与各家银行合作进行支付网关的对接。但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没有统一管理机制,部分银行分行或支行为了完成存款业务,在支付机构给以备付金存管后,往往会满足支付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者忽视了网络金融的跨行联网通用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理的商业合作模式,形成了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免费提供客户信息,免费提供银行卡(借记卡、信用卡)的IT技术服务,免费提供支付、转账、清算服务,银行不知道客户的资金流向、用途等信息,不但耗掉大量的成本,而且造成竞争不公平。由于这种业务模式持续了数年,当互联网支付业务金额接近十万亿时,银行才如梦初醒,担心与担忧起来:首先是如何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其次是如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第三是如何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公平竞争?此次10号文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强化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反思理财产品门槛太高,忽略了小金额理财客户的需求,余额宝等网上理财产品的创新给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实,和网上理财产品相比,银行绝不只有劣势,更有许多无法企及的优势,如有十分庞大的用户群体、具备世界一流的IT软硬件系统、更加良好的风险防控意识、电子银行支付渠道(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科技含量和安全系数高、拥有一流的专业团队等。利用这些优势,银行完全有能力推出类似产品。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络金融对于银行来说,是一次改革的契机,是一次观念的启发。如今很多商业银行已开始推出类似余额宝的理财产品,真正去思考如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商业银行在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动向的同时,如果能借助保持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现金融互联网化,就能提升自己的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化解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在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上,求得自身的转型与发展。

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反思。

事实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金融的兴起和发展均依托于银行的系统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群是银行业客户群的子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资金渠道都是通过银行的借记卡、信用卡划转来实现的,其支付、转账、清算功能都必须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网关系统进行对接。银行通过几十年的发展,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专业技术和安全交易平台,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这二十多年借记卡、信用卡的科技、市场、人力的投入,如果没有中国银联实现全国所有借记卡、信用卡联网通用,哪有今天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如果有人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金融会颠覆传统商业银行,简直是痴人说梦!如果商业银行将银行卡和支付网关都关了,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都会停止运转。无可置疑,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银行网络金融的服务商,不可能取代银行的所有网络金融服务,银行与他们是“以银行为主、第三方支付为辅,同时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关系,应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反思公司的主营业务定位,只有明确自身定位,才能健康发展,“靠大肆炒作,只会昙花一现”。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反思的是,国家与监管当局是鼓励金融创新,但是金融创新必须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必须是符合监管要求之内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有的是钻了监管的漏洞,从事一些网络金融业务,这是不规范的,是对现有的金融法律规定和监管体制发起了挑战。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资金转移过程。在法律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其实就是把传统的货币转移业务从线下挪到了线上,一样要通过立法进行监管。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规定支付机构需取得州一级货币汇付牌照,沉淀资金不能用于贷款、投资等活动,且需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支付途径是通过银行卡组织(visa、万事达等)提供的支付服务将银行卡资金转入虚拟账户,验证要素统一遵循银行卡组织的风险控制标准。

而国内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则完全不同。央行于2013年6月公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规定,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又称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规模迅速扩张,使用这些资金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大,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将其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导致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席卷客户资金出逃,这就会使得客户资金收回的风险加大。此外,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向银行提供网络支付背后的商户和支付信息,而且几乎不向商业银行支付交易手续费,隔断了银行与实际交易的联系,造成了银行交易数据的流失,也使得第三方支付业务成为网络洗钱潜在的温床。

第四,中国银联应该反思。

中国银联早就认识到网络金融交易的发展,而且成立了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chinapay),与社会上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起去竞争网上支付业务。但这个银联控股的子公司并没有占有多少市场份额。事实上,银联前十年重点在拓展线下的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对线上市场重视不够。银联应做大做强线上业务,需对chinapay公司的管理模式进行全新改革,重建商业模式,方可赢得线上天下也!

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四点建议

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金额9.22万亿元,同比增长48.57%。从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来看,未来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将会平起平坐,平分江山。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健康平稳发展,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建议尽快建立“中国网联”公司,与中国银联并存。

早在六年前我就曾给监管机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负责人提过建议,即央行牵头建立一个中国网络支付平台的转接系统,成立为线上支付提供网上对接的公司,按公司化、市场化去运作。让所有商业银行的网上业务只对接网联公司的接口,让网联公司去对接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改变现在银行要与几十家甚至上百家支付机构去对接网关的现象,改变信息不安全、信息不透明、重复投入的现状,实现跨行的网络业务。

建议尽快建立一个中国的网上金融支付平台,可以叫中国网联,即网络金融联通公司,类似于“线上银联”。这家公司的股东可以由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民企共同出资,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网上商业模式,按市场化运作,使中国网上金融的庞大市场能规范、健康发展,确保网上金融、客户资金的安全,防范网络金融风险。

其次,建议尽快制订网上支付与清算的定价机制。

目前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的合作是不对等的,个别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各家银行和每家银行的各个部门进行各个击破,不仅不付给银行任何垫付资金的成本或交易手续费,反而利用沉淀资金从银行领取较高的存款利息。

但网上所有的支付都是有成本的,包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技术成本、风险成本等。未来网上交易的发展会很快到二十亿甚至更多,与线下交易平分秋色。如果现在不制订保护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客户三方利益的定价机制,网上金融不可能公平、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借鉴线下业务,对互联网等业务定价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由监管机构牵头制定互联网支付定价及收益分配标准,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再次,建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行牌照制度。

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只是为银行做转移支付的一个服务机构,而不能把自己当做银行,去吸收存款,去做理财业务,去放贷款,成为一个没有挂银行牌照的网上银行。

我们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1991年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一科学论断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若命脉出了问题,国家经济就会出现混乱与崩溃。因此,世界任何国家对金融都实行严格的持牌经营,严格监管。对于我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实行牌照制度,强化市场准入标准。金融行业通过互联网做的业务,称之为金融互联网业务,实行的线上、线下同样的规定。目前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严格规定业务范围,不持牌就是非法经营,要严肃查处。

最后,建议监管当局尽快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

建议一方面以央行牵头进行多方合作监管。央行作为核心,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宜设立专门部门如网络金融监管局,对互联网金融的细分领域如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分头监管,而不是放在一个部门下成立一个处,像公安部有网络安全保卫局,国新办有网信办(正部级)一样,提高执法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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