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CDR政策逐步完善,证监会拟修改《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配合CDR发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5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为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今天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关于此次修改内容,证监会披露:一是将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原标题:CDR政策逐步完善,证监会拟修改《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配合CDR发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5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为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今天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此次修改内容,证监会披露:一是将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
三是允许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稳定市场、平抑炒作。
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
草案中:“允许发行存托凭证的企业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证监会表示,为减少存托凭证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维护市场稳定,发行存托凭证的,可根据需要向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并遵守《办法》中关于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完善了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鉴于未盈利企业不适用市盈率的估值指标,明确未盈利企业应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在现行IPO发行制度中,未盈利企业无法在A股发行,上述未盈利内容新增,会否意味着IPO改革也将加速推进?有待观察。
编辑:倪雪莹
标签: 证监会 修改 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 配合 CDR 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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