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限制职业打假人,或许是一种政策倒退 ) 近日,不少电商媒体纷纷报了道一则关于最高法有意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新闻。据悉,在今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近日,不少电商媒体纷纷报了道一则关于最高法有意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牟利的新闻。据悉,在今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这可能是职业打假人自20多年以来将要遇到的最大挫折。一旦开始实施,这个灰色行业将遭遇灭顶之灾。但另一厢消息甫出便有人欢欣雀跃,一些电商媒体纷纷叫好,认为天下电商卖家可谓是苦秦久矣。此番将要限制职业打假人,相当于为近年来受害最多的电商卖家除去一害。
那么,职业打假人真的已经成为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一害?限制职业打假人,会不会对市场经济和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呢?这个问题非常值得展开讨论。
职业打假人不是碰瓷者而是赏金猎人
不可否认,就个体而言,不少厂商企业吃了打假人的亏,特别是容易被获取证据的电商卖家。作为曾经多年的电商从业者,本人也曾碰到过类似情况,后文将说到。
但必须指出的是,职业打假人的涌现,反映了当前企业在经营上存在着普遍不合规的现象,无论是严重到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是小到标价和广告用词不规范的疏忽行为。从整体而言,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我们的市场经济有着不少积极的方面:
1、私下了结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打假人获得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走法律途径索赔;二与厂商企业达成私下和解。从新闻报道来看,后者的比例要高于前者,不少厂商企业也正是对于被迫交纳和解补偿金而对打假人怀恨在心。像王海现在号称非要30万以上的案例不做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打假人还是以个人为主。
这就是说在打假人的案例中,小额索赔的居多。小额的维权索赔,如果走相关流程,对于消费者(包括打假人)和企业来说,都费时费力。因此,与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一样,这种私下了结的方式既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在某种意义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2、弥补了相关部门日常监督覆盖面的不足
无论打假人的动机如何,我们都不可否认相关企业在经营确实存在缺陷和不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当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相关部门的规模和监管方式尚难以跟上发展的步伐,甚至可以用严重滞后来描述。也就是说,以相关部门现有的能力,其监管的覆盖面其实非常有限。要不然,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就不会抱怨良多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赋予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受利益驱动,打假人群体主动在市场大规模搜寻假货和欺诈等不法现象。因此,职业打假人的出现,不但缓解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还有效地扩大了市场监督的覆盖面。
3、客观上起到了督促企业、净化市场的作用
讲一个亲历的故事,几年前大名鼎鼎的王海团队盯上了所在公司运营的某500强品牌官方旗舰店。理由是“虚假宣传”,实际是由于当时运营团队一时疏忽,没有能及时修改逾期的活动页面(时间有点久远故记忆不是准确,大体如此)。
最后事件的处理结果因高层保密不得而知,但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公司特意就此发出内部整改通知,从制度层面杜绝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就是说,尽管付出一些代价,甚至代价不低,但打假人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企业运营能力的提升。
同理,对于消费者来说,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更是有利无害。他们享受到因打假人打假而带来的市场环境趋好,而无需承担相关成本和风险,这一点已经被各界所承认。即使是最高法的回复中,也首先承认了打假人存在的积极因素,在此略过,不展开说明。
基于以上因素来判断,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其带来的消极面。与其将职业打假人称为市场经济的碰瓷人(其实说打假人碰瓷本身就有问题,因为被碰瓷的人往往没有过错,而被打假的厂商企业都存在违法之处),反而不如称之为监管部门的赏金猎人。
限制打假人条款将造成严重的间接影响
限制打假人条款作为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大政府概念)的市场管理政策,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就是对市场行为的一项激励措施。它不仅会对打假人的行为造成直接影响,同时也会对厂商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一些间接影响。前者的可预见性比较高,而后者的可预见性较低,但影响却更大得多,更值得重视。
1、风险和成本降低,“激励”企业非法经营
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政策倘若正式实施,显然将来打假人想通过打假获得利益的路子被堵,切断一条所谓的灰色利益链。但因此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间接后果:企业非法经营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由于打假人被限制,以后企业出现经营违法,除非是消费者举报或相关部门抽检,才可能被发现和处理。
而事实上,目前的投诉流程繁琐和处理效率低下,消费者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因此遇到权益受损时,多数人选择沉默。这从一些数据统计中也能看出来,据派代网的消息,去年杭州共收到消费投诉88816件,同比增长101.23%。其中,网购投诉大幅飙升,同比增长120.34%,投诉主体疑似职业打假人占比高达9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限于成本考虑,并没有积极维权。
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尽管看起来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了监管力度,但实际上相关部门的监管效率本身就很低。日常抽查和重点检查的频度和力度,都远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否则,各种产品质量事件、商业欺诈问题也就不会频频发生,媒体在消费指导时也就不会忠告消费者要自己处处留个心眼了。
在限制住了专业难缠的打假人之后,未来非法经营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出现大幅下降,将会 “激励”厂商企业不重视改善出现的问题,忽视本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原本善良的企业还可能变坏,通过出售不合格商品和加大欺诈商业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2、打击积极性,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在去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来鉴定一个商品或服务的维权者是“正常的消费者”还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届时,到底以购买次数算还是以购买数量来区别他们呢,或者是工商系统内部设立一个打假人的黑名单呢?
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动机是非常主观的因素,难以量化。退一步说,即便是王海,他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也有不同的身份,有时则是所谓“职业打假人”,有时是纯粹的消费者。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为他是“职业打假人”就剥夺他合法的消费者权益,这与国家保护全体公民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由于限制打假人条款的存在,还可能常常误伤消费者,甚至被人利用。比如在实际的纠纷中,厂商企业可能会借用此条款故意混淆消费者的身份,与监管部门内的一小撮不法分子勾结,达到逃脱企业责任和经济处罚的目的。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少数公务员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下,这完全是有可能的,甚至可以预言这个概率还不会太低。
这样的结果,只会进一步打击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背道而弛。
切记:保护消费者权益才是至上利益
在这条由电商媒体派代网率先爆出的新闻中,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负面是这么描述的:
但现在职业打假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主要现在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这里边有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那就是知假买假和牟利。正是这两个关键词,让职业打假人走上了现在的风口浪尖。
我们知道,不知假而卖假,这已经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而知假卖假更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既然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3倍求偿的权利,那么无论是谁知假买假然后去向违法厂商去索赔,这在法理上有何不对吗?因为产品质量和诚信服务的企业,本来就应该能经得起打假人的考验,那些被打假人盯上的企业肯定存在违法之处,应当积极反思并及时改进才对。
而关于牟利,在市场经济中并非见不得人的事。早在两百多年前,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解释得最清楚不过了,他说:“每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促进了多少公共利益,他只盘算自己的安全、利益。……但借由追求自身的利益,他频繁地促进了社会利益,比他认真设想促进社会利益还有效。”即一个人牟利并无过错,只要他不违法地追求私利,往往还会成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打假人也不例外。
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只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不成熟和无序的过渡产物。在欧美日本等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并没有打假人这个奇怪的职业。因为它们的市场井然有序,假货和商业欺诈行为无法生存,自然没有打假人牟利的空间。也就是说,实际监管部门无需过多关注职业打假人,随着环境好转、市场净化,职业打假人就会自然消失。
因此,最高法与工商总局的表态和做法值得商榷,甚至可以说是不可取的,它有违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守夜人,现阶段不但不要去限制职业打假人(超出法律范畴的敲诈勒索例外),反而应该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工作时效、实现流程公开透明,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风险。这样才是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之间良性竞争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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