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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三无”产品泛滥,熟人买卖调查取证执法难

互联网 2017-06-20 15:01:06 转载来源: 第一财经

(原标题:微商市场怪象泛滥难以遏制 专家建议纳入法律严格监管) 邵海鹏由于“社交”的私密属性,和人际关系网络的“闭环”特点,微信已成为制假售假者“疯狂”利用的欺诈、虚假宣传、兜售假劣产品的隐匿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

(原标题:微商市场怪象泛滥难以遏制 专家建议纳入法律严格监管)

邵海鹏

由于“社交”的私密属性,和人际关系网络的“闭环”特点,微信已成为制假售假者“疯狂”利用的欺诈、虚假宣传、兜售假劣产品的隐匿渠道。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难以估量且触犯刑法,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6月19日,在红盾论坛和食品与营养科学传播联盟主办的“网络社交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挑战”专题研讨会上,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G称,任何一种新兴事物出现,都须有制度层面的约束,才能让其走上正轨。“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难消除假冒伪劣产品,真正能够尽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环节,就是网络平台自己。”

难以遏制的微商市场怪现象

从微信朋友圈里买衣服、买面膜、买减肥药,已成为继淘宝、天猫之后,国人熟悉的“网购场景”。

何为“微商”?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看来,“微商是指企业或个人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移动社交工具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新型移动社交电商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她认为,微商将引领中国电子商务3.0的新时代。

然而,由于“社交”的私密属性,和人际关系网络的“闭环”特点,微信已成为制假售假者“疯狂”利用的欺诈、虚假宣传、兜售假劣产品的隐匿渠道。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买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虚假宣称等怪现象难以遏制。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难以估量且触犯刑法,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旨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净网行动”,在过去三个月的时间内(2017年3月1日-5月31日),破获各类网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共计155起,捣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的犯罪窝点34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获宣称具有“减肥”、“止咳”、“降压”、“降糖”、“治疗心脏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药品百余种,货值近百万元。

社交平台售假调查取证执法

微信平台售假现象之所以泛滥,源于网络社交平台上,对微商几乎为零的准入门槛;不经审核、高频发布虚假广告的信息传递渠道;以及借助PS效果图,在朋友圈中售假行为的扩散性、欺骗性和隐蔽性。

结合上述“净网行动”和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李G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它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李G坦言,“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

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但这里的“有利于”仅仅只是实现了监管的第一步――有法可依,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恐怕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他解释,首先,因为微信是社交工具,“朋友圈”的私密性对虚假宣传、假劣食品违法销售行为的调查、取证都带来高难度的挑战;其次,网络社交平台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跨地域扩散,实名登记也无法直接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电商法》应将微商纳入严格监管

当微商已经成为一个承载千万从业者、市场规模数千亿元的产业链条时,微信就已不再是单纯的聊天工具和社交平台。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交易量和市场份额巨大,但政府在监管上相对滞后,对微商的监管,也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指出,微信作为交易促成和发生的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微商”等于“电商”吗?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

李G认为,任何一种新兴事物出现,都须有制度层面的约束,才能让其走上正轨。“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难消除假冒伪劣产品,真正能够尽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环节,就是网络平台自己。”

对于在朋友圈销售产品的个人和商家,李G介绍,要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都必须经过食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许可证照才能够销售。他建议,微信平台应制定相关规则,“如果平台能审核商家销售资质,微商的问题会少很多”。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对微商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对于公众健康风险最大的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下“微商”发展实际,将网络售药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以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假药的不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会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微商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标签: 微商 三无 产品 泛滥 熟人 买卖 调查取证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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