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夏冰 作为一家专做特卖的网站,唯品会正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尝试,也推出了一些互联网保险产品。 唯品会的保险链条中,保险公司提供互联网保险产品(国华人寿和弘康人寿)但需要销售渠道,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有流量和网站运营资质但没有保险销售资质,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有保险代理资质但没有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和条件
每经记者 夏冰
作为一家专做特卖的网站,唯品会正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尝试,也推出了一些互联网保险产品。
唯品会的保险链条中,保险公司提供互联网保险产品(国华人寿和弘康人寿)但需要销售渠道,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有流量和网站运营资质但没有保险销售资质,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有保险代理资质但没有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和条件。但三家绑在一起,似乎该有的资质就都齐全了,于是就形成了互联网保险销售闭环“过河”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唯品会的保险链条进行了调查,并以投资者身份进行了网上下单的全程体验。在这过程中,发现了诸多疑点。对于这些疑问,记者多次联系唯品会方面,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疑点一:广东品诺涉嫌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针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各种问题,2015年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定义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2015年9月30日印发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下称《细则》)。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等。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品诺未做互联网信息披露
在唯品会的模式中,这里的保险机构显然是“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品诺)”。在唯品会网站“公开信息披露”页面,可以看到广东品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被上了“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水印。记者注册并实际购买唯品会的保险产品,说明显示“本产品由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工商资料显示,广东品诺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朱敬,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此前连续多年亏损,通过转让,目前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信息”)系广东品诺的唯一股东,朱敬现担任唯品会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2016年4月22日给广东品诺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显示,经营范围为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办法》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但记者在所有搜索引擎都没有搜索到广东品诺的官方网站。百度搜索“广东品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命中也是0。
律师观点:涉嫌严重违规
对此,保险专业律师、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具备经纪人和代理人经营资质,不代表他们具有在互联网经营保险产品的资质。在上述唯品会案例中,出现具有经营互联网的主体与具有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的主体之间的合作情况,这应该是涉嫌严重违规的。原因在于这是两个主体,主体并不同一。具有保险代理资质的广东品诺并不具备互联网经营资质,这种经营方式典型的潜在风险是,从消费者角度去看,对于销售的主体和代理的主体是模糊的。”
李滨表示,按照法规,对于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保监会是相当谨慎的。所有的中介机构被批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都应在中国保监会官网上通过专项的模块进行披露。也就是说,任何保险中介机构如果不在中国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范围之内,均没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业务资格。如果保险公司在违规经营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那由于它违规行为的存在,也会在民事部分付出比较大的代价。
事实上,上述中保协《细则》也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有着明确的要求。《细则》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基本信息,以及自办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中保协官网《中介类信息披露》栏目并没有发现广东品诺这家公司,也没有和唯品会股权相关的任何保险公司。
疑点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有矛盾?
保监会《办法》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在唯品会信息网站的公开信息披露栏目中,唯品会把自己定义成“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网站信息”,“合作范围: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第三方网络平台也需相应资格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注册唯品金融的过程中发现,唯品会有一个“开通即代表同意《唯品会理财用户开户协议》”的提示,根据此协议条文三中的“平台服务”描述:“唯品会通过唯品会平台为信息发布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对发布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唯品会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是募资人、保险人或信息发布方”。照此描述,唯品会官网提供的服务应该属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功能。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唯品会信息并没有和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保险公司签约成为互联网保险代理平台。
律师观点:二者关系应明示
“从目前唯品会披露的信息来看,其本身并未取得保险代理销售资格。广东品诺与唯品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如果作为保险代理公司的一个广告在这里出现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对于唯品会与广东品诺之间的广告关系最好要向投资者明示。”互联网金融资深律师,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智红表示。
曾智红指出,《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采访中,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当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中,像唯品会上述那样,用关联公司或是子公司去做保险代销销售资质平台,和关联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绑在一起合作销售保险产品的模式很普遍。究其根本,也可认为是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所致。正因如此,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正在对监管层发出挑战。
“矫枉必然过正。互联网保险行业是个新兴事物,监管和金融创新是一种共同进化的关系。只要处理好这种关系,企业和监管机构都能得到进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金融产品发行平台高搜易CEO陈康指出。
疑点三:保费流向之谜——购买保险被签约汇添富基金
目前唯品会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唯品宝、唯多利、唯安盈(其背后是唯品会子公司的P2P产品,目前已经下架)。
理财开户同时须签约汇添富基金
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尝试购买唯品会理财产品的时候发现,不管你是购买唯品宝,还是其他保险和P2P产品,唯品会首先要你同意《唯品会理财开户协议》,而这个协议中强制包含了《汇添富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当记者点击同意协议之后,立即收到了一条银行卡和“汇添富基金快捷支付签约”的短信,然后记者点击“唯多利-国华华瑞8号”购买,在没有和保险公司签约的情况下,银行卡的钱就被扣掉了。
那么,记者这笔转给“唯多利-国华华瑞8号”保险理财产品的投资款,是通过唯品金融平台代收后,再转出给相应的保险公司呢?还是通过汇添富基金快捷支付给相应的保险公司?记者对此拨打了唯品金融客服电话咨询。
然而,唯品金融的回答更是令人疑惑。客服电话中反复说明,唯品会只是作为一个平台在这其中出现,这些钱都是直接打入汇添富和国华人寿中去。
令人纳闷的是,在这个保费的流动过程中,为什么要同时签约汇添富基金?而签约后支付的保费又如何到达保险公司呢?对此,汇添富基金公关部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应称,“我们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你们这边有什么快捷支付,也不是通过汇添富来支付的,可能是银行,或是保险这个协议之间包含了快捷支付。是用户和唯品会之间的一个协议。”
《唯品会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表示“投资人、投保人在唯品会平台上浏览到相关投资信息,点击后跳转至信息发布方网站进行投资及投保行为”,但记者在购买过程中并没有看到跳转到汇添富或者保险公司的网站购买,记者甚至没有和保险公司签约,就完成了支付过程。就此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周前给唯品会金融发去了采访提纲,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但就在记者调查过程中,上周五(5月27日)下午,记者发现《唯品会理财开户协议》中又增加了一个《快捷支付服务协议》的条款,条款规定用户必须“同意授权唯品会采集、获取或在系统内保存您的部分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借记卡余额、信用卡账单等内容”,“您认可和同意:进入支付流程即视为您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已不可撤销地向唯品会的支付系统发出指令,唯品会有权根据您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您绑定的银行卡中将您确认的交易资金划扣给收款人”。
律师观点:账户的开立方及资金流动方向均不透明
上述保费的流转是否合规?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表示,为了防止保险费被截留风险,保监会要求国内保险公司在与银行(含邮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合作经营包括投资类、分红类保险业务时,保险费必须通过“银保通”的计算机系统,实时直接划到保险公司账户上,不在银行做任何停留,然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才能打印保险单。网上保险也是同样,保险费必须实时直接进入保险公司账户,电子保险单才能生成。李滨同时也提醒,若保险费的支付和转账进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有可能将保险费截留,这对保险公司是很大的风险,并有可能传导到消费者。
曾智红则表示,依照《办法》规定,投保人的保费必须付至保险机构的专用账户,一般为保险机构在银行等开具的专用账户。但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通知投保人,使投保人的保费通过保险机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具的专用账户付至保险机构。在此过程中,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触碰保费,也不得自行开具专用账户代收保费,必须是保险机构开具的账户收取保费。而唯品会在此过程中,首先用户搞不清和汇添富基金签约快捷支付方式的目的是什么,此外,账户的开立方及资金流动方向均不透明,这并不符合保监会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规范。
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一些小额保险,通过协议默认,经过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把钱转到保险公司账上的做法现在确实存在。比如消费者在携程上买机票附带20元的保险选项,那这20元钱是同步打给了携程,携程代收后再分转到保险机构。但对于大额保费的进出如何监管,目前确实是一个新的监管难题。
疑点四:你以为买了高收益稳健理财产品,实际上是10年期投连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因此,《办法》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较为详尽、具体和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如何防范销售误导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办法》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另外,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优选爆款”实为投连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唯品金融频道注意到,唯多利的介绍为“定期理财、唯品金融优选爆款”。但事实上,这个产品是近年来一直被诟病的“投连险”产品。
目前,唯品金融官网上显示在售的唯多利互联网保险类产品有5款,产品分别来自与国华华瑞1号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A款合作的唯多利-国华华瑞8号;与弘康易理财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合作的四款按时间周期的产品:唯多利-弘康年年盈、唯多利-弘康九月盈、唯多利-弘康半年盈、唯多利-弘康季度盈。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保险产品均系投连险产品。
对照《办法》,唯品会首先没有“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而是在各处强调历史收益率。在唯品金融的早期版本中,唯多利还曾被宣传成是“稳健理财”,只是在《每日经济新闻》调查的过程中,改称为“定期理财”。另外,唯品金融网站上披露出的四款由弘康人寿承保的投联险理财产品的广告还打出“稳健理财,收益靠谱。历史年化投资回报率在4.5%~5.4%之间。”
事实上,数据显示,这些所谓“稳健理财”产品,是保险产品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追求稳健,其实和自己购买国债或者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多大的区别。而投连险的其他投资方向——主要是股票等权益一旦开启,这款产品会立即成为一款高风险产品。
记者在微信咨询国华人寿的国华华瑞1号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A款时,客服回复说:“您好,这款产品由《国华华瑞1号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A款》组成,是趸交理财型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为十年。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不保证最低年化收益率,投资风险由您本人承担。”
事实上,根据国华人寿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国华华瑞1号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A款”资料,报备文号国华寿发[2015]256号,这个产品是2015年报备,其历史非常短,记者获得的一份保单上,也清晰地写明“新设立的投资账务,暂无历史业绩”,而记者在国华人寿官网查到的投连险数据显示,其投资连结的四个账号中,其中成长型账户和平衡性账户无过往数据。记者微信联系国华人寿客服,客服表示没有查到业绩,现在无数据公布。
记者的投资账户中,国华人寿的配置是,“国华1号保守型投资账户53%、国华1号稳健型投资账户47%”,这也应该就是唯品会信息网站上宣传的“历史年化投资回报率4.05%”的由来。由于这两个账户购买的主要是“银行存款、债券、债权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所以事实上如果你追求固定收益,你购买国债的收益基本如此,比如最新的3年期国债收益率是3.9%,5年期是4.32%,而记者随机打开一个银行直销的理财产品,发现其年化收益率也在4.15%-4.35%之间。
第二,唯品会强调这是这款产品“随进随出申赎免费”,事实上却是一款10年期的保险产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国华人寿“国华华瑞1号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A款”报单合同显示,这个保险产品除了在10天犹豫期内退保收取较低费用之外,如果你在10天之后想把钱拿出来(退保)你得付出1%的退保费用;此外,你还要缴纳1%~1.5%的资产管理费。
虽然目前此款投连险产品并没有用于投资股票等资产,但根据格式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在本合同生效至解除这段时间的投资风险和投资费用均由您承担”。
律师观点:投连险大量退保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投连险类保险在行业销售时往往将其包装成理财产品。去年全国保费收入1.6万亿元寿险(含投连险),退保的金额达3900多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5%。如此高额的退保,说明有接近四分之一的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了这类保险产品后用脚投票,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后,投保人收回的现金价值往往低于所缴纳的保险费。
李滨指出,投连险退保率高的原因,是消费者认识到了在这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们并不能受益,或者并不能达到投保的预期目的。事实上,投连类保险的分红是非常不透明的。另一方面,监管角度也意识到分红类保险可能会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特别是近年前期保险基本到期,保险业面临着退保潮和合同到期被起诉的风险。因此各地保监局和在日常的危机应对中,也在进行退保潮和合同到期起诉风险的演练,这种演练本身也表明行业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是明智的。”
“从投资类保险目标客户定位的角度而言,我也认为其具有欺骗性。事实上,中国保监会早在2013年就公布了一个保险产品购买顺序的公告。投资类保险的购买顺序,应该是在保障程度达到理论标准程度之后的一个选择,但是在实务中,投资类和分红类的销售客户大部分是普通民众。那么,在目前人均保费仅仅2000元左右的情况下,保险业推出这种‘高保费、保障低’的产品是极不负责任的,没有承担起行业的社会责任。”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称,“这种销售模式对保险公司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上海泛鑫保险美女老总携款潜逃案,就是因为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导致巨额资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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