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红[有的国家纳税人每年需要花几百个小时甚至上千个小时在纳税申报上,而有的国家纳税人全年仅需花费几个小时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如2012年,马尔代夫企业的年平均纳税次数是3次,而乌克兰是135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企业年平均纳税时间是12小时,而巴西是2600小时
李旭红
[有的国家纳税人每年需要花几百个小时甚至上千个小时在纳税申报上,而有的国家纳税人全年仅需花费几个小时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如2012年,马尔代夫企业的年平均纳税次数是3次,而乌克兰是135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企业年平均纳税时间是12小时,而巴西是2600小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400万家网站、将近7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6亿微信和微博用户。现在与未来,更多的领域正在探索互联网的融合问题,这便是所谓的“互联网+”。
“十三五”规划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在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中,我国的税收治理也面临着新常态,因此,税务总局制定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旨在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引入云计算技术,发挥大数据优势,推进物联网应用,重视纳税服务,不断激发管理活力,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建设电子税务新生态,引领税收管理的新变革。
根据《“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我国将在税收领域实现“互联网+在线受理”、“互联网+申报缴税”、“互联网+便捷退税”、“互联网+移动开票”、“互联网+电子发票”、“互联网+发票查验”、“互联网+监督维权”、“互联网+信息公开”、“互联网+信息定制”以及“互联网+智能咨询”等。显然,税收治理领域需要推进通过互联网实现征纳双方的进一步融合。然而,在我们探讨不同的“互联网+”融合方式的时候,首先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实现“互联网+税务”?
笔者认为,税收治理创新首先需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而言便是要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去思考税收治理的问题。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成本包含两部分,一是直接缴纳的税金,二是税收的遵从成本,也就是为了缴纳准确税收所花费的其他成本。世界银行会定期公布全球营商环境分析,其中衡量税收的因素除了纳税人全年缴纳的税款外,便是一个纳税人一年所花费的纳税时间以及纳税次数。
当然,世界各国的营商环境差异非常大,有的国家纳税人每年需要花几百个小时甚至上千个小时在纳税申报上,而有的国家纳税人全年仅需花费几个小时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如2012年,马尔代夫企业的年平均纳税次数是3次,而乌克兰是135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企业年平均纳税时间是12小时,而巴西是2600小时。正因为存在税收遵从成本的差异,才导致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谨慎考虑东道国的营商环境。
直接税收成本的降低与税制有密切的关系,例如税基的大小、税率的高低均会影响直接的税收负担。而间接的税收成本,也就是税收遵从成本的降低依赖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税制的简化,二是税收管理的便捷性。而“互联网+税务”恰恰是在提高纳税便利性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大城市的交通拥堵导致出行十分不便,有时半天也仅能到一个地方办一件事情,那么假设我们推行网络办税,岂不是可以大大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因此,“互联网+税务”的直接受益者首先应该是纳税人。
当然,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看,“互联网+税务”同样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目前,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中,税务机关的公务员占绝对多的比重,但是征管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OECD《消费课税趋势》(2014年版)的数据,多国财政面临着资金的压力,纷纷通过提高标准税率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但如同拉弗曲线一样,标准税率的提高未必能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随着标准税率的提高,纳税人由于无法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税收的遵从度在降低,有效征收率也随之而降低。
以增值税为例,OECD成员国中的大多数国家(33个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的VRR(增值税有效征税率)低于0.65,约一半的成员国(33个成员国中的15个国家)的VRR低于0.50,而OECD各国未加权的平均水平为0.55。这表明,许多国家相当一部分的潜在增值税收入没有征到。在征收人员人数不变的前提下,有效征税率的降低,意味着摊销在每个征收人员的征管成本在上升,当然,这样的征管成本最终还是需要国家财政来买单。
因此,降低征管成本名义上是降低国家的行政管理成本,其实质依然是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互联网+税务”在降低征管成本方面会有突出的表现,就如银行可以设置无人网点一样,税务机关未来也完全可以实现无人自助税务所或网上税务所。
“互联网+税务”除了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以外,更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其通过数据的沉淀,为未来对纳税人行为及信用的分析提供坚实的基础,这便是由互联网向大数据的深化,而征信系统的完善所带来的贡献不仅仅能惠及税收治理,还可作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假设法制不完善,信用又缺失,最终必然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因为犯错不需要承担更多的成本。因此,“互联网+税务”的贡献完全可以超越仅仅是提高效率本身。
在征纳双方之外,第三方自然是中介机构。税制的简化、征管的便利必然会降低税收的遵从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许多普通的办税业务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助的方式完成,不再需要中介机构的介入。短期来说,会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收入产生影响,但从长期看,这只会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因为传统业务的萎缩以及市场的竞争会迫使一些具有竞争力的中介机构寻求创新,开拓传统以外的新业务。
例如,在我国,国内税收中介业务渐趋饱和,低价竞争,而国际税收业务又因为缺乏人才及经验无法承担,大量的“一带一路”走出去业务仅能依赖于东道国的中介机构或国际中介机构。又例如,多数税收中介机构重视事后的税务管理,缺乏事前的分析、预测,难以帮助委托方提前防范风险。社会的进步以专业化分工为前提,中介机构是在专业化分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互联网+税务”在推动征纳双方发展的同时,也应推进中介机构的进步。
然而,在推进“互联网+税务”的进程中,可以想象其难度会超过许多领域在互联网的融合。例如,许多企业的税收信息化程度与会计信息化的程度相比较,具有相当的差距;一些企业即使使用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也难以与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税务机关目前推行电子普通发票,未来推进电子专用发票,必然要随之而解决网络发票认证、电子账簿等一系列的问题;纳税信息的公开及透明程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等。这些问题都显示出,我国“互联网+税务”的创新及变革还有无限空间,我们需要这样的创新与变革去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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