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平台的监管套利思路已走在《办法》之前,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思路是让平台“去P2P化”,而以网络委托投资、资产管理等名义取而代之,进而达到逃脱监管规制的目的。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酝酿许久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监管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下发
部分平台的监管套利思路已走在《办法》之前,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思路是让平台“去P2P化”,而以网络委托投资、资产管理等名义取而代之,进而达到逃脱监管规制的目的。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酝酿许久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监管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下发。
12月28日,据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披露,该办法由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共同研究起草,这与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独家报道相一致(详见本报9月15日15版报道《网贷办法加速酝酿公安部等多部委或会签参与》)
从《办法》内容来看,其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勾勒,再次重申了对P2P的信息中介属性的定位。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平台不得为债权提供增信服务,亦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去增信、担保”的要求,在国内多数P2P平台中均无法得到满足。
与此同时,办法还禁止P2P平台交叉销售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或与其他推介、经纪等业务混合进行捆绑。然而,大多平台当下的创新活动也常与此有关。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了解,部分平台的监管套利思路已走在《办法》之前,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思路是让平台“去P2P化”,而以网络委托投资、资产管理等名义取而代之,进而达到逃脱监管规制的目的。
18个月“去担保化”阻力大
虽然P2P迎来了制度化监管,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来在P2P监管的执行层面仍将面临较大的阻力。其中最大的难点或在于,国内的大多数P2P平台均无法满足办法提出的“去担保化”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P2P将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且禁止提供增信、担保等服务。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调查,包括主流平台在内的绝大多数P2P仍在引入各类机制实施刚性兑付,虽然在《意见》下发后,多数平台已去除“自担保”或关联方担保模式,但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投保成为多数平台的新手段。
例如,有利网的部分融资项目就采取了第三方合作担保模式,其引入担保和小额信贷机构作为合作方,并宣称“合作机构为其推荐的每一笔借款提供100%连带责任担保,进行全额赔付”,而开鑫贷、翼龙贷、PPmoney等平台也存在此类情况。
此外,宜人贷、人人贷等平台则采取自设“风险备用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形式对逾期债权进行兑付的模式进行“曲线增信”;同时,向上金服等平台所采取的保险公司投保模式也代表了P2P平台外部增信的一种新趋势。
记者调查发现,多数P2P之所以选择刚性兑付,与行业门槛过低带来的竞争过度所引发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关。
“国内多数平台无法离开刚性兑付,因为你违约了,投资人就会选择其他平台,这是劣币驱逐良币。”北京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称,“许多平台不以担保为耻,反以为荣,对内则自我陶醉为‘保障投资人利益’,实际上这些风险都积聚给平台了。”
不过针对行业内刚性兑付的普遍性,办法也给行业留出了为期18个月的过渡期安排,而具体整改事项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执行。“《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但在行业人士看来,即便在监管政策明确后,P2P的“信用经营”乱象仍难于在18个月内得到根治。
“信用经营是国内P2P的主流模式,定位于信息中介的清理未必能够实现。”前述平台负责人称,“而且很多平台可以玩文字游戏,就说它自己不担保了,但引入第三方担保不算违规之类的解释。”
监管套利或已抢跑
事实上,以当下的P2P平台的各类“创新活动”来说,其诸多业务模式按《办法》界定已逾越合规边界。
例如,部分平台还开设自动投标、定向委托投资、理财产品交叉销售等业务,按办法规定,此类业务或亦存在涉嫌违规的情况。
例如,人人贷在其网站开设债权业务的同时,其还存在公募基金代销、薪计划(现金流归集自动投标)、U计划(债权自动投标)三大类业务;而网信理财在经营网贷业务的同时也在经营着专项理财(定向委托投资)和为私募基金提供认购入口的业务。
除此之外,部分平台已在筹谋包括网贷机构定义层面在内的更大形式的监管套利。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网贷平台的一个监管规避策略是将自身去网贷化,即将自己定位于网络“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类型的平台,而利用未被监管规则覆盖的定向委托投资等业务实现监管再套利。
“现在是针对网贷平台这样规定,但很多平台不愿受到监管的规制,所以干脆在策略上玩文字游戏,让自己‘去P2P化’,跑出P2P的监管范畴,这样就能规避办法的相关约束。”前述平台负责人表示,“主要还是监管执行难度太大,落实到基层,很难说会对这些平台形成执行效力。”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公安部和网信办的协同参与,或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办法规定,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多部委的参与能够提高监管执行力,很多涉及非法机制的问题,是银监会和金融办无权查处的,但公安机关可以。”上海一家P2P平台负责人表示。
但在监管层人士看来,以银监会统领,公安部、网信办协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监管框架来实现对P2P的管理,其实际执行效率可能存在一定的折扣。
“设立监管部门统领,具体监管职责交给地方金融办,这种思路已在地方各类交易所上实施过一次了,但实践证明这种监管机制存在一定的执行障碍,云南泛亚交易所的风险暴露就是例证。”东北地区一位银监系统人士称,“因为交给地方政府后,地方和这些平台的关系很深,很多甚至涉及到地方税收,所以地方可能不但不会严格执行清理政策,反而有保护这些平台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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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巫燕玲,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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