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22年之后,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已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待时机成熟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22年之后,即将迎来首次大修。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已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待时机成熟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据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专家透露,本次修订是一次大修,在原有的框架内该法内容将会发生重大变化。除了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还会涉及到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等问题。
其中,罚款最高限额或将从过去的20万元变为400万元,而工商部门则进一步被明确为执法主体。
一位参与制定修订稿的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以说是一次大修。除了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还会涉及到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等问题。
自1993年颁布至今22年间,《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未进行过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该法的立法理念和某些规定已陈旧,无法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
工商总局自2003年开始该法的修改工作,2010年初步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此后一直在修改完善。
2014年,工商总局汇集来自学术界与竞争执法一线的精英骨干,将修订课题分成8个子课题,分别委托一个学术机构和一个省级工商局共同组成课题组进行研究。经过近一年的理论论证与实务调研,形成了8份课题报告。
记者了解到,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所高校和中国律师协会参与了此次课题报告调研。
2015年1月底,8份课题报告完成后,其中部分意见被采纳写入修订稿。
一位参与制定修订稿的专家向记者透露,修订稿中重大变化之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界定范围扩大。
这位专家透露,修订稿中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增加了“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介绍,现行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将11种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难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
近年来,“3Q大战”“电商价格战”等案例层出不穷。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曾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争议。
史际春认为,为了克服立法的滞后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能够概括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特征的专门条款,这种条款被称为“一般条款”。新增“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可以防止挂一漏万。
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对记者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例如互联网行业等。现在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找不到对应的法律,只能参考“诚实”“信用”等原则。
“现行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使得不正当诉讼的难度很大,胜诉率不高。”魏士廪说。
为了解决此问题,一位参与制定修订稿的专家向记者透露,修订稿中考虑到这种情况,根据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中积累的经验,增加了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软肋。
曾经有这样的案例,甲航空公司向工商机关举报乙航空公司,在某报纸上发布的广告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甲航空公司的商业信誉,给甲公司在该地的经营造成很大损失。但在处理该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发现,如何认定乙公司的“违法所得”十分困难。
处罚加大最高可达400万元?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幅度。乙公司发布的该虚假广告费用只有300元,如果按照《广告法》处罚的最大幅度只是1500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最高额度也只有二十万元。但是与甲公司数百万元的损失相比,行政处罚力度上明显不足。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9年,欧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英特尔公司开出了一张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罚款数额相当于2008年英特尔公司净利润的近1/3。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最高限额二十万的罚款已远远不适应目前的执法需要,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同时,在执法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难题。
一位参与制定修订稿的专家向记者透露,为了解决此问题,修订稿中,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大幅度提高。根据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额度不等的处罚,其中最低也要过百万,最高可达到400万元。
史际春教授建议,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应该大幅度提高,甚至应该把其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利润全部罚没。“只有使违法者无法通过非法行为获利,才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史际春说。
明确执法主体部门也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变化。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建设、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但这一规定,为此后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后制定实施的《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造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主体上的冲突。
2001年,河北省兴隆县工商局(以下简称“兴隆工商局”)根据举报,对该县电信局强制用户购买和接受其提供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后,兴隆工商局准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信局进行处罚。但是,兴隆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查阅相关法规时发现,工商部门已无权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信局进行查处了。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电信条例》。该条例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这意味着,电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电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奈之下,兴隆工商局不得不中止了这次执法行动。对此问题,修订稿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除了明确执法部门之外,修订稿还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
法律专家认为,修订稿不但统一了执法主体,也使得执法尺度统一,有利于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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