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列表 > 科技资讯 >> 互联网

素不相识"结伴"轻生 "自杀QQ群"当以教唆罪论处

互联网 2015-05-28 07:21:03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两个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孩,因为厌世轻生,加入一自杀Q Q群后认识,结伴“一起走”。5月26日零时许,泉州中心市区泉秀街如家酒店,来自泉港的23岁女孩洪某和南平浦城的26岁女孩尹某,被发现死在酒店4楼一间客房里,而地板上的两个铁盆里有木炭灰烬

两个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孩,因为厌世轻生,加入一自杀Q Q群后认识,结伴“一起走”。5月26日零时许,泉州中心市区泉秀街如家酒店,来自泉港的23岁女孩洪某和南平浦城的26岁女孩尹某,被发现死在酒店4楼一间客房里,而地板上的两个铁盆里有木炭灰烬。陌生人通过传播消极观念的自杀网站、贴吧、QQ群相约“一起走”的现象,已然成为近年来轻生行为的一种新现象。(5月27日《泉州晚报》)

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生命,相约自杀的一方若帮他人自杀后放弃轻生念头或自杀未遂,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是,请注意只是“面临”,而不是必然。这也是法律的漏洞。在我国刑法里,有两项罪名,叫教唆罪和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对于建立“自杀Q Q群”的人,以及在“自杀Q Q群”邀请别人一起去自杀的人,则应该依据以上两项罪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惩罚。对于在网络上教唆、诱导自杀的行为还应纳入法律范畴,让那些建立“自杀QQ群”、鼓励他人轻生者有所忌惮,不敢轻易诱使他人走上不归路。

即使退一万步说,这些建立“自杀Q Q群”和邀请别人一起去自杀的人,是很“纯洁”的,本身就有心理问题,那也不是教唆别人的理由。这就是在剥夺别人的生命。事实上,很多被邀请,被蛊惑的人,仅仅有轻微的心理问题,还没有到非要自杀的程度。而是在这些人的摇唇鼓舌之下,加重了自杀想法。不任由这种现象危害社会,就需要法律严厉惩处。

值得追问的是,对于这类危害社会的“自杀Q Q群”,网络运营商是不是也要负有连带责任?为了加强网络管理,已经实施了网号注册实名制。对于运营商来说,有责任监管好依附于自己技术终端的Q Q群。在这方面,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不存在障碍的。运营商只需要借助网络技术,就能做到最好的监控,发现问题,要进行报警,并且永久关闭这样的群。 

□郭元鹏

标签: 素不相识 结伴 轻生 自杀 QQ 教唆 论处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

站长搜索

http://www.adminso.com

Copyright @ 2007~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站长搜索

打开手机扫描上面的二维码打开手机版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站长搜索目录系统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