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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股票配资“野蛮生长” 行业分类监管箭在弦上

互联网 2015-02-10 02:39:03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核心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监管层对P2P监管已形成初步的思路。其中最主要是对P2P机构拟采取分类监管――若仅P2P机构为信息中介,本身不提供担保,则将采取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即通过对P2P机构注册资本金,团队经营背景、风控水准设定具体的准入门槛,规范整个行业的业务流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若P2P机构为信用中介,即对自身发行的P2P产品提供兑付担保等,则可能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加以监管

核心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监管层对P2P监管已形成初步的思路。其中最主要是对P2P机构拟采取分类监管――若仅P2P机构为信息中介,本身不提供担保,则将采取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即通过对P2P机构注册资本金,团队经营背景、风控水准设定具体的准入门槛,规范整个行业的业务流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若P2P机构为信用中介,即对自身发行的P2P产品提供兑付担保等,则可能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加以监管。

本报记者 陈植 上海报道

随着证监会规范融资融券操作流程,P2P领域的股票配资业务悄然红火。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P2P机构负责人处了解到,最近两周他们所在平台寻求股票配资的业务需求,较年初骤增30%-50%。

“这可能是政策带来的红利。”一位P2P机构负责人调侃说。在业内,P2P渠道的股票配资,与券商融资业务范畴相当类似,投资者的股票组合或自有资金被P2P机构认为是一种“变相担保”,通过P2P募资放大资金杠杆投资股票,博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在前述P2P机构负责人看来,这是一项高收益的业务创新,能给P2P机构带来至少5%的利差收入。

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随着近期A股持续调整,这类业务的兑付压力正在积累。上周前述P2P机构负责人就听说数家P2P机构的股票配资产品出现融资方资不抵债的状况,最终只能动用P2P机构自身的风险准备金兑付。

1月中旬,银监会进行了成立近12年来的首次组织构架改革,包括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首次将P2P纳入监管。一位了解P2P监管政策动向的知情人士透露,监管层将对P2P机构采取分类监管,并要求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流向一一对应。这意味着,P2P机构很难通过资金池业务,为股票配资持续提供资金。

P2P股票配资风险隐现

上述P2P机构人士坦言,P2P渠道股票配资的准入门槛,其实比券商融资融券业务低不少。

按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投资者必须具有50万元以上的证券资产,且需要符合6个月以上的开户期,且杠杆率不能超过1.5倍;但在P2P平台,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即便低于50万元,也能参与股票配资,且业务审核周期很短,有时半天内就能完成。

在他看来,这也是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被规范后,不少投资者转向P2P渠道股票配资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有些私募基金也开始涉足这类杠杆融资模式。

“不过,P2P机构不会提供很高的杠杆率。”他表示,以他所在的P2P机构为例,若资金需求方有1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股票,最多能发行P2P产品配资50万元。

“这就像是抵押融资,若投资者的50万配资额度亏损殆尽,我们就要求他用100万自有资金偿还。”他说。尽管杠杆率不高,但P2P机构获得的收益并不低。对于资金需求方,这类P2P股票配资产品的年化融资成本通常超过20%。

然而,收益越高,暗藏的风险也就越大。这位P2P机构负责人坦言,他经常担忧借款人突然打电话来,说自己由于投资股指期货等高杠杆股票类投资品种失误,令配资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资金悉数亏损殆尽。

一旦如此,P2P机构只能动用风险备付金进行产品违约垫付。究其原因,相比券商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比投资者投资亏损达到一定程度),可要求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强行平仓确保资金安全,P2P机构既无权干涉客户的股票交易,也无法强行止损。目前前述人士负责的P2P平台能做的,就是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要求配资客户提供当日账户资金余额与持仓状况,适时提醒他们注意仓位风险与股票操作隐患。

这种做法往往收效甚微。“其实,我们对参与P2P渠道股票配资的客户做过调研分析,发现多数人的融资融券业务已达到券商规定的规模上限,但他们还想进一步扩大资金杠杆,所以才找到P2P机构申请股票配资。”前述P2P机构负责人说。有时他甚至担心这些客户所提供的自有资金,也是临时通过拆借得到的,因为他曾查看这些账户的资金流动明细,发现不少常有大额资金进出。

他们能做的风险控制措施,只能是要求投资者额外增加房地产作为融资抵押。这种增信措施是否有效,也是一个未知数。另一位参与股票配资的P2P机构人士坦言,有些借款人提供的是个人唯一住宅,资产处置时或将相当复杂。

“事实上,很多投资者也不喜欢把资金投向股票配资型P2P产品,因为担心风险太高。”他表示。为此,不少P2P机构会进行一番产品包装,比如将股票配资型P2P产品的资金用途“设计”为个人消费,或者是个体户的资金周转需要。

随着近期股市回调,这类P2P产品的风险正悄然爆发。上周前述P2P负责人听说数家P2P机构的这类产品股票配资产品已难以兑付,主要原因是借款人以股指期货买涨股市,损失惨重。

他说,目前他所在的P2P机构对这类股票配资业务相对谨慎,甚至谢绝某些券商业务员的客户介绍服务。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这背后,可能是某些机构已开始洞察到P2P未来的监管思路。

分类监管标尺:是否为信息中介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目前监管层对P2P监管已形成初步的思路。其中最主要的是,对P2P机构拟采取分类监管――若仅P2P机构为信息中介,本身不提供担保,则将采取负面清单监管模式,即通过对P2P机构注册资本金,团队经营背景、风控水准设定具体的准入门槛,规范整个行业的业务流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若P2P机构为信用中介,即对自身发行的P2P产品提供兑付担保等,则可能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办法加以监管。

同时,P2P机构将被要求向监管部门开放坏账率等经营数据;监管层还会推动行业之间的某些经营数据实现分享,以此规避P2P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倡导P2P产品小额、分散的投资原则。

拍拍贷创始人张骏认为,P2P机构目前已经分成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两类,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早在去年4月,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四条监管底线,其实是将P2P划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而一旦P2P机构实际上突破了这些红线,比如涉足产品担保业务,变为信用中介后,就可能需要另一套监管办法。

在上述P2P机构负责人眼里,这些监管思路正对P2P股票配资业务构成不小的压力――首先,为了缩小投资者规模,P2P股票配资产品动辄数万元的投资门槛,未必符合“小额、分散”投资原则;其次,他所在P2P机构基于经营声誉需要,往往对这类产品提供兑付担保,很可能导致自己被划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范畴;令他最苦恼的,是监管层将要求借款人与投资人的资金流向必须一一对应,这意味着投资人将可以查到自己的投资款被用于股票配资,容易引发P2P产品虚假包装的纠纷。

为此,他所在的P2P机构开始着手压缩P2P股票配资业务规模。

他透露,目前借款人已不能进行P2P产品展期,必须按期偿还P2P股票配资产品的本金利息;另一方面,该平台上,股票资配型P2P产品的存续期限都被控制在半年以内,资金规模也在被逐步压缩。

“我们的计划是,半年后能将这类业务压缩到整体业务规模的5%以内。”他直言,“这也有利于我们可以根据银监会正式出台的P2P监管政策,再适时调整这项业务的比重。”(编辑 付玉)

标签: P2P 股票 配资 野蛮生长 行业 分类 监管 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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