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监管责任最大、监管成本最低,谁就应该负起更多的监管责任,按照这个思路,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商管理“第一责任人”。因此,电子商务监管既要“监”电商,更要“管”网络交易平台
谁的监管责任最大、监管成本最低,谁就应该负起更多的监管责任,按照这个思路,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商管理“第一责任人”。因此,电子商务监管既要“监”电商,更要“管”网络交易平台。
我国将对电商实行跨地区监管。据透露,北京市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2015年平台一期将上线。平台上线后,将推出电商“黑名单”,方便消费者识别。
中国电子商务异军突起,一日千里,其发展速度与体量,超出许多人意料。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按照初步核算,2014年我国GDP达到63.64万亿元。电子商务扮演了什么角色不言而喻,对未来的重要性怎么形容都不过分。这是硬币的正面,背面呢?据国家工商总局1月23日公布的去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在监测完成的92批样品中,正品率仅为58.7%。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电商体量与非正品率相乘,其积就包含了消费者权益的流失量。
网络交易行为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方式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行为瞬时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侵权乃至违法行为也异常活跃,集中表现为虚拟交易欺诈、产品质量难以保证、虚假促销诱人上当、售后服务不尽如人意、消费维权实施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在自营电商和垂直电商相对好一些,但在网络交易平台尤为突出。网店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人员管控不严等,是网络交易平台普遍存在的管理硬伤,平台巨头也不例外。
诚信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网络交易平台也深谙其中利害,并进行善治尝试,如差评体制,只是囿于管理成本或利益关联,网络交易平台对电商的管理难免有疏漏,是以,行政监管伸出“看得见的手”就显得十分必要。譬如电商“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电商“拉黑”,一方面在监管平台上公示,方便消费者识别并用脚投票,让“榜上有名”的电商无法再混;另一方面,对被锁入“黑名单”的自然人实施一定时期“禁入”,禁止其在网络设自然人网店,以及在现实世界设立、投资企业或者担任高管。电商“黑名单”愿景很美好,用事后监管倒逼行业提升诚信水准,然而,达到预期并非易事。
“黑名单”存在巨大信息甄别成本,按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到2013年年底国内B2C、C2C与其他电商模式企业数已达29303家,个人网店达到1122万家。面对天量电商,集中管理难度可想而知,哪怕“黑名单”有一套成文制度,仅信息甄别成本就高得吓死人。还有,就目前社会的征信水平和不法商人的变通技术,电商即使上了“黑名单”,用原名不能再混了,换个“马甲”卷土重来也不是什么难事。
谁的监管责任最大、监管成本最低,谁就应该负起更多的监管责任,按照这个思路,网络交易平台是电商管理“第一责任人”。因此,电子商务监管既要“监”电商,更要“管”网络交易平台。管就要严管,用“连坐制”把网络交易平台与电商行为捆绑在一起,让其对用户注册的信息、发布的商品信息、具体交易行为等负起审查责任,对监管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曝光或行政处罚,倒逼他们重视并提高自身的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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